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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科研项目专家咨询 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7-12-13 作者: 浏览次数:






华中科技大学文件





校财 (2017) 12






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华中科技大学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实施细则》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

                                     2017年12月6日


华中科技大学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科研项目专家咨询活动的经费支出管理,规范专家咨询费发放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华中科技大学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办法》(校财〔2016〕16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1     .     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含评审费)。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咨询事项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负责。
2     .     不同领域、相同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咨询费标准应当保持一致     ,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3     .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专家咨询费,累计发放金额不得超出批复的咨询费预算总额,且咨询费预算总额不得调增。
4     .     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校外人员报酬按一次性劳务收入计税,校内人员报酬并入当月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5     .     严禁提供虚假信息,虚报、冒领专家咨询费等,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
二、发放流程
1.     网上填报发放表
(1)校外人员
登陆数字化校园财务办公平台,在网上申报管理系统中进入         校外劳务人员信息采集     ”,     录入人员信息,在         校外人员劳务申报录入         中生成申报预约单,打印《校外人员劳务发放表》并办理签字手续。
(2)校内人员
登陆数字化校园财务办公平台,在网上申报管理系统中进入校内人员“其他工薪收入申报录入     ”,     生成并打印《校内人员其他工薪收入发放表》并办理签字手续。
2.     办理发放审批手续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下载填写《华中科技大学专家咨询费(评审费)发放审批表》(见附件二),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
以现场访谈、勘察或者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下载填写《华中科技大学专家咨询费(评审费)发放审批表》(见附件二),发放对象仅涉及校外人员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发放对象涉及校内人员的还须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经费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3.     提交下列资料至财务处,经审核、复核后转账至各专家银行账户
(1)《校外人员劳务发放表》或《校内人员其他工薪收入发放表》。
(2)以现场访谈、勘察或者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提供《华中科技大学专家咨询费(评审费)发放审批表》;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提供会议通知、会议预算审批表、参会人员签到表等会议资料,并随会议费一起报销。
三、标准上限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第一、二天的开支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超过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1500元/人天(税后)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会期半天的,按上述标准的60%执行。
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参照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标准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按次计算,每次按上述标准的20%执行。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标准上浮50%执行。
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四、监督管理
财务处将配合科研主管部门不定期对专家咨询费发放进行抽查和稽核,对违规发放的劳务费予以追缴;对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适用范围
为了更好落实放管服精神,本细则适用范围不仅包含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还包括其他科研项目。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专家咨询费的总额不得突破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范围。
本细则所列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限可适用于其他非科研项目(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其他非科研项目经费开支专家咨询费的审批、发放流程等参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财务处和科研主管部门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