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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院各单位:
根据学校“关于做好2017年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与内容
考核的范围为全体在编教职工。中层干部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统一考核。
(一)专任教师的考核:专任教师考核按照学校《关于进一步完善教师考核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考核评价的通知》要求进行,将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表现作为考核的首要内容。专任教师年度考核主要依据《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2008年新一轮教师岗位考核与聘任实施方案》、《关于调整教师年度考核工作量标准的有关说明(2013年9月下发)》中的年度考核要求和计算方法,由各系(所)组织实施教师年度考核。
(二)管理人员的考核:按照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人员考核评价的通知》进行,科室行政人员考核由学院统一组织,重点为履行岗位职责、廉洁自律、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及出勤率等情况。管理人员在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的同时,要填写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表,明晰岗位职责和计划安排。
(三)教学科研辅助人员的考核:明晰岗位职责及要求,重点考核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服务态度、业务能力、工作数量和质量、出勤率等情况。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各系(所)组织对被考核人进行述职和测评,测评意见作为各系(所)评定个人考核等级的重要依据。
(四)各系(所、中心)要高度重视教师思想政治及师德师风表现,注重对本科教学工作和高质量研究工作的考核。
二、考核程序
(一)教职工填表。参加考核的在岗人员填写个人考核登记表并交给各系(所)。教师填写《专任教师2017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管理人员填写《管理人员2017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2),教学科研辅助人员填写《教学科研辅助人员2017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3)。表格A4纸双面打印,黑色签字笔手写签名。填表前请仔细阅读《填表说明》。
(二)2018年1月31日前:下达工作量排序名单。学院统计和计算教职工年度工作业绩点,并以此为依据,下达各系(所)工作量排序名单、优先认定为考核优秀人员名单及推荐优秀指标。
(三)2018年3月2日前:系(所)考核。教学科研辅助人员必须进行年度考核述职,并由系(所)组织进行民主测评,填写教学科研辅助人员年度考核测评表(附件3)。
(四)2018年3月2日前:系(所)提出推荐优秀名单及其他人员建议考核等级。各系(所)考核工作小组根据系(所)优秀指标提出考核优秀人员推荐名单,并书面说明推荐理由,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表现考核需要重点考虑;对于工作量不满足要求者,仍给予合格以上建议考核等级的,需书面说明理由;对于给予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需书面说明情况。(须系(所)书记、主任同时签字有效)。
(五)2018年3月6日:系(所)提交教职工考核表。各系(所)将经教职工本人签字、系(所)主任及书记签字确认的考核登记表纸质版交至学院人事人才中心,并统一将本单位的个人登记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rsceee@163.com。
(六)2018年3月12日前:学院聘任组确定考核等级,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
(七)2018年3月15日前:报送考核结果。学院将考核工作总结、个人考核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人事处。
(八)2018年4月1日,存档:学校审核通过后将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教职工人事档案。
三、考核结果及奖惩
(一)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年度考核结果为校级优秀者及院级优秀者均不超过全院在岗人数的15%。
(二)年度考核结果与岗位聘任及晋升挂钩。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原则上予以转岗或低聘;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岗位,或调整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翌年职务(级)不予晋升。
(三)年度考核结果与工资及绩效津贴挂钩。考核结果为优秀者,从绩效津贴中给予奖励;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者,减发绩效津贴,翌年薪级工资不予晋升;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扣发绩效津贴,翌年薪级工资不予晋升。
(四)年度考核结果与奖励评先挂钩。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或表彰。
四、有关说明
(一)各系(所)应成立考核小组开展考核工作,按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各自的考核细则,并按规定的程序组织考核工作。
(二)教职工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后十日内向学院聘任组提交书面材料,申请复核或申述。
(三)跨院系的学术团队成员在团队内的考核结果,可作为所在单位进行考核的主要依据。
(四)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见习期、初期期间(新进校不满一年)参加年度考核的,只写评语,不定等级。评语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
(五)公派出国人员按期回校工作或其他形式出国留学人员回校工作时间在半年以上的,按正常情况进行考核。出国(境)访问或学习的人员,时间在半年以内的需参加考核,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六)挂职锻炼的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七)病假(工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八)年度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确定为不合格:
1、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表现考核不合格。
2、工作量明显不足。
3、不愿意承担教学任务或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
4、由于个人原因,造成教学、科研或管理责任事故或严重工作失误。
5、未经所在单位同意和学校批准(以书面材料为准),占用工作时间或学校资源私自在外办公司或加入其他经济实体等。
6、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考核。
(八)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或被立案调查的,按以下办法确定考核结果:
1、受党纪处分工作人员在处分期内的年度考核等次,参照中央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执行。
2、受行政处分工作人员在处分期内的年度考核等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3、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按照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